为规范卫生监督,特向被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作出八项承诺如下:
凡我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所内给予同等数额的罚款,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卫生监督员在被监督户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
二、越权执法,对被监督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的;
三、收取罚款不开票,打白条或者使用非罚没收据的;
四、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担任被监督单位的顾问或者在被监督单位兼职的;
五、行政执法无证监督或不按法定程序监督的;
六、接到单位或个人办理许可证的申请后,不一次告知补正事项十天内卫生监督员不到现场检查验收的;20日内未作出许可决定的。
七、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3日内未核实立案,20日内未调查处理情况为及时反馈的。
八、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3小时内有关人员不能奔赴现场救治和调查,十日内未能反馈调查结果与处理意见的。
投诉电话:0394-6826949
电话:0394-6826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