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包括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的具有较高风险的诊疗活动包括哪些?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具有较高风险的诊疗活动主要是指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在人体局部开展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重建形态或功能、移植细胞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等医学操作的医疗技术,手术应当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中,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定义:“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基本要求:“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
综上,具有较高风险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国家和省级限制类技术、医疗机构的新技术和新项目等。
十六、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医师法释义》(李学勇 马晓伟等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构定位: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2)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有充足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就不能独立执业。
(3)根据本人实践经验,对某一医疗卫生机构而言,实践经验丰富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独立执业,新入职的执业助理医师不宜独立执业。
十七、什么是专项体检?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专项体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5〕142号)明确,“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专项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的职业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体检等体检工作。”
十八、医师在主执业机构进行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后,在多点执业备案机构是否还需要进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需要。
《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明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十九、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之外的项目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医疗美容行为?
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明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各地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由此可知,医疗美容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管理目录中的项目。
在执法实践中对超出管理目录的项目,应结合设备工作原理、具体操作过程和手术方式方法等方面,按照医疗美容定义进行综合判断。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十、 医疗机构仅核准了医疗美容科的二级科目美容牙科,但未核准口腔科,能否开展口腔种植技术?
根据《关于印发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2号),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2009年12月11日
美容牙科项目包括“种植义齿美容修复”。
2013年4月23日
明确: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诊疗科目。”
2018年11月1日
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相关项目”。
2019年4月19日
将“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列为省级限制类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综上,医疗美容科和口腔科均是一级诊疗科目,如果医疗机构核准的诊疗科目中仅有美容牙科,没有口腔科,就不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无法申请备案,也就无法开展该项技术。
二十一、中医类别医师是否可以从事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
《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进一步明确:“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综上,河南省范围内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从事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
二十二、中医类别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
《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进一步明确:“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二十三、中医类别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处方?
《卫生部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批复》明确:“可以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