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村卫生室开展的全科医疗,如何界定?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8、村卫生室的监管要点是什么?
答:1、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2、村卫生室的科室设置诊疗科目范围 。
3、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4、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传染病报告、岗位职责等卫生管理制度。
5、是否经过备案,开展静脉输液和抗菌素使用情况。
6、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