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申请条件
(一)新办
1、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3)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②放射影像技师;
③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4、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二)变更
1、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名称;
2、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三)注销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遗失补办
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发。
三、申请材料
(一)新办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3、《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及专家审查意见;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原件和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专家审查意见;
7、《放射诊疗设备与放射防护设备清单》(同时交电子版本)一份;
8、《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同时交电子版本)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9、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10、大型医用设备提交配置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
1、变更放射诊疗设备(限不需要改建原工作场所):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增加放射诊疗设备、搬迁放射诊疗场所、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改建原工作场所):
(1)按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提交材料;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放射诊疗许可证》已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原件。
3、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街道名称或门牌号: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四)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一份;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补办
1、《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窗口或在卫生计生监督网站提出书面申请。
(二)材料审核。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受理通知单;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本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并在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卫生计生监督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太康县卫生计生监督所:0394-6826949
(二)投诉电话:0394-6826949
十、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
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诊所,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是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