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中学开展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七年级六个班级的教室,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
2025年10月10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校七(3)班、七(5)班、七(6)班教室的黑板面照度均匀度分别为0.67、0.68、0.74,均低于国家限值0.8的标准。执法人员现场向学校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3日,该县卫生健康局对该校进行复查,并获取了新的检测报告。报告证实,此前不达标的三间教室,其黑板照度均匀度指标已整改合格,符合国家标准。
处罚结果
经调查,违法事实确认为“灯光安装角度不对”导致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该中学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关于此类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程度”的规定,该县卫生健康局最终对该中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
该强制性标准明确规定,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黑板面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本案中涉事教室的检测值均低于此限值,构成违法。
《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将“学校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明确列为较轻违法程度,对应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本案处罚决定即在此基准框架下作出。
温馨提示
致广大中小学及管理者:教学环境安全是法定责任!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其教学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尤其是视力保护。《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已将教室采光、照明等环境要求上升为学校的法定义务。
各学校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学环境的定期检查、监测和维护制度。对于照明设施,不能仅满足于“灯会亮”,更要确保其照度、均匀度等关键技术指标持续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改建教室或更换灯具时,务必从源头把控,确保设计、采购、安装、验收各环节合规。切勿因“灯光角度不对”这类可预防的疏忽,而触碰法律红线。
致卫生行政部门及教育主管单位:强化监督与指导,共筑健康防线!
本案的查处,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的体现。它提示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对学校教学环境的监督检查纳入常态化工作,善于运用专业检测手段,发现并纠正诸如照度均匀度不达标等隐性风险。
处罚不是目的,督促改进、保护学生健康才是根本。在执法中,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同本案,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警告,既维护了法律严肃性,也给予了管理方纠正机会。此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与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与联合督导机制,推动源头治理,将学校卫生标准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共同为青少年营造一个真正达标的“光明”教室。
致学生与家长:关注环境,主动监督,守护清晰“视”界!
同学们在教室里如果感到黑板反光、字迹模糊,或眼睛容易疲劳,除了注意自身用眼习惯外,也可以留心是否与教室灯光、采光等环境因素有关。家长在关心孩子学业的同时,也可以关注其学习环境的卫生状况。
了解基本的学校卫生标准(如黑板照明要均匀、课桌面照度要充足)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若发现教室长期存在明显昏暗、灯具损坏未修等情况,可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或相关部门反映。每一位学生与家长的关注,都是推动校园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力量。
电话:0394-6826949